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

公職候選人保護法

4

看來,是到了應該制定「公職候選人保護法」的時機了。

適用範圍: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的選舉。

保護對象:「通過政黨提名程序或推薦程序的候選人」,以及登記合格的候選人。

保護措施:對「保護對象」於選舉前六個月未經分案調查或起訴的案件,不得進行調查及其他訴訟程序。在選舉結果確定的兩星期之後,才可調查。

任何於選舉前六個月即選後兩星期之間,揭發「保護對象」的公職人員及民意代表,不受免責權的保護。

懲處:違犯者,除了將面對「妨害選舉」的訴訟之外,經判決違反「公職候選人保護法」確定,公務員即喪失公務人員資格,民選民意代表則喪失當選資格。國營企業員工則留職停薪一年。

沒有留言: